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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关于举行首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编辑:马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精神,为做好2002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于2002年11月20日前结束,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须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数据库。报名库中各字段均不能为空。“身份证/军官证/护照”一栏,军人填写军人证件号码,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填写护照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内容要填写中文全名,不得填写代码。报名库中考生的姓名如出现异体字。需书面说明,加盖公章,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与报名库一起报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报名库和报送的试卷征订单核发试卷。请各地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试行)》。

  (二)按照《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时间

  12月21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2月22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本次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由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组成)。考试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做答,各地在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的领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2月18日之前。

  (三)考试结束后,各地试卷及缺考人员的答题卡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存放,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码;参考人员的答题卡必须于12月29日前送达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1月20日前传至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六、考试有关事项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出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凡担任主考、监考、巡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试工作纪律。

  (三)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首次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承担房地产经纪人执行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工作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